一、租赁的分类
(一)经营租赁
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性从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因此,承租人无需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即就资产使用权确认一项资产)。其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租金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
(二)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承租人,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承租人通过承担约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获取了在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时间内使用资产的经济利益。准则要求,将融资租入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将支付义务确认为负债。
二、划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具体判断标准(满足任一条)
(1)资产性质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可以使用。
(2)租赁金额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凡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90%)
(3)所有权转移情况
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資产的选择权,但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预计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4)租赁期限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租赁期占资产尚可使用寿命75%以上;对于已使用年限已超过资产使用寿命75%的旧资产,本条判断标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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