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一种无偿援助,不具备可持续性,因此在会计上属于利得,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区别在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先暂时隐藏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后分期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一、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事后补助,即补助的对象已完成交易或已了解,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如:2012年CPA《会计》p279例题16-2,收到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退税,并不是用于补助未来期间的而是对企业过去已完成交易的认可,是对过去(而非未来)的补助,因此在收到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事前或事中补助,即补助的对象未完成交易或尚未结束,则先暂时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再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例如:2012年CPA《会计》p279例题16-1,在季度初发放当季度的粮食储备补贴,用来补贴接下来3个月,因此先暂时计入递延收益,未来3个月内分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用于帮助企业购建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暂时先计入递延收益,待该资产投入使用后随着折旧的展开同步进行递延收益的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例如:2012年CPA《会计》p280例题16-4,收到的补助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所以在收到时先暂时计入递延收益,待该资产从20×1年5月起计提折旧时同步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作者:郁老师 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