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CPA《审计》第八章第二节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高频考点八:影响独立性的其他事项
(1)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如果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挂钩,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修改该成员的薪酬计划或业绩评价程序,或者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注意: 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职业道德准则并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正常的利润分享安排。
(2)礼品和款待: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接受审计客户的礼品或款待,可能因自身利益和密切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二)不得接受礼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接受审计客户的礼品,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得接受礼品。
(三)拒绝接受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的款待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拒绝接受。
(3)诉讼或诉讼威胁:
(一)总体要求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发生诉讼或很可能发生诉讼,将因自身利益和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诉讼的重要性;
2.诉讼是否与前期审计业务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防范措施
1.如果诉讼涉及某一审计项目组成员,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工作。
如果此类防范措施不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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