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的周期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2.检查的组织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2)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3)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4)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6)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3.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1)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审计项目组。
(2)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3)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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