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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CPA审计高频考点:业务执行的指导、监督与复核

2017-09-28 20: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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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CPA《审计》第七章第五节业务执行高频考点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1.业务执行的含义
      业务执行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委派项目组按照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能够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2.业务执行的四大环节
      (1)对业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复核;
      (2)业务执行中的咨询;
      (3)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业务执行的指导、监督与复核(业务执行的第一个环节)
      1.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软件工具、标准化底稿以及行业和特定业务对象的指南性材料等方式,通过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保持业务执行质量的一致性。
      2.指导的具体要求
      (1)项目合伙人让审计项目组所有成员都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2)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3.监督的具体要求
      (1)项目合伙人在业务进行中适时实施必要的监督,以检查各成员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业务工作;
      (2)项目合伙人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胜任能力,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3)项目合伙人解决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项目合伙人识别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复核的具体要求(7个方面)
      在复核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1)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审计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5.复核人员的原则要求
      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郁刚博士注册会计师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EDP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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