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合伙人的委派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并明确下列要求:
(1)将项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职责所要求的适当的胜任能力、必要素质和权限;
(3)清楚界定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合伙人。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委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类型、规模、重要程度、复杂性和风险;
(2)需要具备的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
(3)对人员的需求,以及在需要时能否获得具备相应素质的人员;
(4)拟执行工作的时间;
(5)人员的连续性和轮换要求;
(6)在职培训的机会;
(7)需要考虑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形。
3.委派时考虑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2)对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掌握程度;
(3)具有的技术知识和专长,包括相关的信息技术知识;
(4)对客户所处的行业的了解;
(5)具有的职业判断能力;
(6)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了解。
4.复杂或规模大、风险高的项目的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委派
(1)对于复杂或规模大、风险高的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员安排上保证这些项目有足够的人员;
(2)对于高风险的审计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规定委派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担任第二项目合伙人或质量控制复核负责人加强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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