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流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交费三个环节,报名入口在4月6-29日末打开,届时考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考生可以登录填写相应信息,报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高顿CPA提醒:新考生请注册后再登录报名】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1.登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在登录框中,点击【注册】;
2.弹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服务使用协议”,新考生可以详细阅读下相关使用协议,勾选接受,确认;>> 协议具体内容在本文附件中可以查看。
3.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时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姓名输入问题,输入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例如:张强、库尔班·热合曼。姓名中如果有难检字,则每个难检字用??替代。
(2)证件信息填写问题,注册信息有效的证件有内地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护照(中国)、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外籍身份证、护照外国(外国)。请选择身份证件类型。输入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不超过18位。括号用英文半角方式、字母用大写。 >>证件填写示例在附件二。
(3)密码问题,密码由8-16个字符组成,且必须同时包括数字、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下划线,该密码为您的登录密码,请牢记。
(4)密保问题,建议填写姓名。
(5)注册须知
①注册前请您仔细阅读用户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并完全同意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②* 为必填项,如果全部正确输入后按“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③注册成功后“中文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件号码”不能修改,请认真填写。
④您填写的信息要与您证件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填写完报名信息,点击【注册】。
(1)如果身份证已经注册,会弹出如下信息,则不能再次注册;
(2)如果身份证没有注册过,则会显示注册成功,并有个人注册信息表格,建议【截图】保存。
【完成以上步骤,恭喜你,注册成功】
二、报名流程
1.用账号登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者在填写注册信息成功后,点击【我要报名】,进入报名系统后台。可以看到左侧有报名、支付、打印报名信息、报名状态查询、成绩复核申请、历年成绩查询等。此外,还有注册信息的修改。右侧需要仔细阅读,大意是提醒报名考生注意看报名简章,熟悉报名流程,并提示考生使用IE浏览器报名。
2.点击左侧,【我要报名】,进入报名类型选择,此时可以看到,内地考生报名、港澳台外考生报名、欧洲考区考生报名。根据自己条件,选择相应报名,注意千万不要选错,一旦选好,不能更改。
3.我们这里选择内地考生报名,专业阶段考试,点击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协议”,勾选,确认。
4.然后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你可以浏览相应的条款,勾选,确认。>>全文在附件三
5.进入【报名流程】页面,左侧可以看到报名流程:选择考区、填写报考信息、选择报考科目、上传照片、确认填报信息、学历认证、完成报名信息填写、打印报名信息表,网上支付。 高顿网校提醒,注意依照各个步骤,填写信息,千万不要填错。
6.报名等待审核,预祝广告考生都能考出好成绩,注意事项报名信息填写要准确,千万不要慌,一步步填,填好以后检查;选择国内、港澳台外、欧洲,要根据自己情况选,不要胡乱选;照片,学历等基本资料要准备好。
【附件一】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服务使用协议
一、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的所有权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有,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则默认为同意所有服务条款
二、 考生申明
1.考生保证所填写的资料准确详尽。
2.考生保证不利用本网站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活动。
3.考生保证不进行针对本网站的任何恶意行为。对于破坏本网站的行为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4.考生承诺已认真阅读本使用协议,并在点击"我接受"之后,即表示已与我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同)自愿达成本协议,并完全接受协议各条款的约束。
5.考生承诺将仔细阅读本网站上指导考生操作的各种须知(如《重要通知》、《政策制度》、《网报流程》、《问题解答》、《地方公告》等),同意将须知中的内容作为本使用协议的附属条款加以遵守,并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操作。
三、 关于考生个人资料的隐私保护
1.我方承诺尊重和保护考生个人资料的隐私,不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服务机构和考生个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公开其个人信息资料。但此承诺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自动失效:
(1)考生(包括其授权的人)特别要求我方公开这些信息,并采用书面的形式提出上述要求。
(2)在符合国家相应法律和政策条例的情况下,拥有合法调查权的国家机关索取考生个人信息。
(3)对违规考生按相关规定公布其相关信息。
(4)非我方过失,因考生自身操作原因或不可抗力的作用所导致的个人信息泄漏。
2.我方有权将考生个人信息提交相关单位进行验证和审核。
3.我方因维护系统、组织考试、管理考籍等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可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使用并公开考生个人信息资料。
4.在考试制度和考试软件业务允许范围内,考生有查阅和修改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5.如果考生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我方保留结束考生使用本系统服务的权利。
四、 关于网上报考支付方式
1.考生完全接受我方在报考通知上所列服务项目的费用。
2.考生同意接受以下支付方式及责任分担:
(1)考生必须按照我方各地方协会的要求进行网上支付,完成交费。
(2)我方通过 Internet 网络将考生的电脑终端引导至指定银行的支付网关,从而实现网上支付。
(3)电子银行网上消费支付结算按考生开户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我方只提供相应的链接服务,付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由考生与开户银行共同解决,我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 关于服务条款的修改
1.我方有权随时修改系统的服务条款和服务内容。
2.系统服务条款及服务内容一旦发生变动,我方将会在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考生不接受修改内容,则即时取消考生使用服务资格。考生要继续使用相关服务需要两方面的确认:
(1)首先确认系统服务条款及其变动。
(2)同意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限制。
六、 关于考生密码和安全性
1.严禁考生擅自使用他人登录密码享受系统提供的服务。
2.考生有妥善保管其登录密码的义务,因考生对自己的密码安全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3.考生若发现任何程序问题或安全漏洞情况,请立即通知我方。
4.考生用于银行支付的密码系由银行提供,应仅属考生本人知晓,我方无权获知,我方亦不对其银行密码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七、 关于结束服务
1.我方有权随时中断服务,我方行使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考生或第三方负责。
2.考生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我方网络系统服务不满,仅享有以下的权利:
(1)不再使用我方网络系统提供的服务。
(2)通知我方停止该考生的服务。我方不对考生自行终止结束服务的选择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3.对违反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附属条款的考生,我方有权利终止对其服务。
4.结束服务后,考生使用与网上报名相关的一切服务的权利即刻中止,考生没有权利要求,我方也没有义务对其网上查询、报考负任何责任。
八、 关于信息发布
我方将通过网上通告的形式向考生发布提供权威资讯,告知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项。
九、 法律约束
网上报考及查询等服务条款均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考生和我方一致同意服从有管辖权法院管辖。若我方部分服务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附件二】
【附件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 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在组织报名、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丢失、泄露、盗窃或者损毁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三)截留、窃取、擅自开拆、外传未开考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第十六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拆启试题的;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擅自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考试用纸或者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七)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八)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九)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七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四)盗窃或者损毁应考人员答题卡、答题卷的;
(五)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六)销毁或者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八)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九)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中注协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五)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证据,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对应考人员违规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二十五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理。
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给予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之前,应当报经中注协核准。
省级注协作出的全部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注协。
中注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三十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注协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或者全科合格证书决定的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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