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hlji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9年11月24日,是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接受黑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的监督、指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截至到2012年6月,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拥有团体会员320家(含省外设立的9家分所),其中,有限责任219家,合伙制91家;个人会员4337人,其中注册会计师协执业会员2934人,非执业会员1953人。2011年底,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入2.8亿余元。
目前,黑龙江省13个市(地)全部设立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全省协会工作人员有近70人。
四、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8年8月26日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设立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 ,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黑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实施情况;
(三)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地方考务工作;
(六)组织会员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市(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
第七条 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
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六) 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
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本会**成员;
(四) 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 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 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市(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六条 市(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地)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本会批准,并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会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财政事业拨款;
(三) 社会资助;
(四) 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哈尔滨市。
第三十一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HLJPICPA。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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