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www.ln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导下开展行业管理的地方组织,成立于1989年5月。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职责:
●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 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情况;
●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 组织实施本省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组织结构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本会**成员;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目前,本会已成立5个专门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自律委员会。主要负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业准则、行业规范等规定,对全省违法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
2.维权委员会。主要基本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过程中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等情形提供援助服务,负责承办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重大维权事项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
3.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落实行业会费政策;审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会费收支决算报告暨次年度会费预算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规范本省行业财务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4.注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的具体政策,报理事会审批;审定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审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结果。
5.继续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监督、指导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情况;审议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规划;推动、改进、指导会员继续教育。
四、协会章程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LICPA。
第三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依法接受辽宁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三)审批管理本会会员;
(四)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准则、规则,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辽宁考区的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七)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业务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九)开展与省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管理和监督国外会计职业组织在本省境内常设机构的有关业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依法设立的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执业时,应转为非执业会员。
境内外有关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会员。
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六)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七)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 个人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退会,交回会员证书。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事务所已注销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三)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项;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
(四)选举本会**成员;
(五)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成员;
(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会员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须全体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负责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推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秘书处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人员办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设立自律、维权、财务、注册、继续教育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事业(专项)拨款;
(三)社会资助;
(四)捐赠;
(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章程修改,须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要经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经省财政厅审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本章程制定议事规则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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