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协会官网
http://cz.fjicpa.org.cn/
二、协会logo
三、协会概况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对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与服务。具体如下:(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2)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3)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4)组织实施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5)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6)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7)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与对外交流;(8)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9)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内设综合部、注册部、考试部、培训部、专业标准部、监管部、行业党办。截至2015年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199家,注册会计师人数为2744人,从业人员5000多人,行业总收入达到9.7亿元。
四、协会章程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Fuji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FJ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福建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个人会员和管理本会会员;
(二)组织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本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的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规定,由常设执行机构拟定提出,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经福建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会费收支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届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信(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议;
(二)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三)选举、增补或更换本会常务理事;
(四)选举本会**成员;
(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成员;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不能正常履行理事和常务理事职责,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福建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福建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收支由常设执行机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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