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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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为考试代理机构。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办理资格审核,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详情请登录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网站http://hkoffice.cicpa.org.cn查询);或在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
2.在澳门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澳门会计专业联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或在中注协驻香港联络处办理资格审核,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
3.在北京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
4.在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在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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