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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备考精华

2010-09-3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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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消费税的特点
    简单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三、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四、税目、税率
    (一)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解释】征收消费税的14个税目的货物除普遍征收增值税外,还要在出厂环节、进口环节和委托加工环节再征收一次消费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
    消费税的税率按产品设计,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性质的税率。
    (二)税率
    2006年4月1日,消费税增加了税目,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比例税率为10档,**税率为45%,**税率为3%;定额税率为8档税额,**为每征税单位250元。

    五、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三个方面:①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②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③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3%的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1)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标准箱(50000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斤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要注意使用的数据单位要与固定税额的计量单位口径一致,不一致的要换算成一致的口径。(2)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兼营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如果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平衡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七、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的消费税额时适用的退税率就是税率表规定的征税率(额),体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如果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多种税率,应分别核算、申报,分别按不同税率退税;凡未分别核算,税率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基本规则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后退关退货的处理

    郁刚博士注册会计师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EDP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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