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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解析:间接代理的特殊性

2013-04-15 13: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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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均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从这个概念上看,代理有个构成要件是必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一种代理是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非常常见的一种就是我们经常所见的对外贸易制度,在对外贸易制度中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已的名义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在这种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就是我们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这种代理就是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直接代理使用的范围非常广,除了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或性质上只能由当事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其他都可以采用直接代理,但是间接代理行为非常特殊,所以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为之才可以实施,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外贸代理、委托贷款、证券及期货买卖等才允许间接代理。
    在间接代理中由于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以按照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分为显名的间接代理和隐名的间接代理,在显名的间接代理中,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隐名的间接代理中,原则上合同约束的是受托人和第三人,但是如果合同订立后,受托人应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或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此委托人介入该合同关系。
    我们以一个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间接代理,甲公司为一个内地土特产公司,乙公司为一个专业对外贸易公司,丙公司是一美国公司。乙受甲的委托出售一批大蒜给丙公司,丙公司不知道甲和乙之间的关系,乙、丙订立合同后,丙公司突然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个时候乙应该向甲披露第三方是丙公司,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请求权。
    高顿财经CPA考试研究中心
    作者:施老师 助理讲师

    郁刚博士注册会计师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EDP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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